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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心讲堂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》专题学习

作者:    来源:学院办公室

前言

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石,也是民族团结的保障。随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》于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,我国的民族工作迈入了更加规范化、法治化的新阶段。这部法律将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”作为主线,对构建共有精神家园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出了明确规定。对于身处大学校园的我们而言,这部法律不仅是一项国家制度安排,更是一堂理解中国、认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必修课,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学习该法的相关内容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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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背景

党的十八大以来,我国民族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,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民族工作主线,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。为落实党中央部署,将成熟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,健全民族事务治理制度,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,经过调研、审议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》于2026年3月12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,7月1日正式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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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内容

序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,重点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,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、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意义;宣示和明确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政治立场、具体任务和努力方向,对全国各族人民、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、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、各企业事业组织提出明确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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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该章全面贯彻、具体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“十二个必须”的核心要义,贯彻落实宪法规定,明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、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,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、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等核心概念,规定民族平等、民族团结、民族进步等重要原则,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,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,维护国家主权、安全、发展利益等作出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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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

该章明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,引导各族群众坚定对伟大祖国、中华民族、中华文化、中国共产党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,树立正确的国家观、历史观、民族观、文化观、宗教观,并规定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弘扬、理论研究、宣传教育等有关的机制和载体,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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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

该章规定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条件和要求,明确促进各民族和谐混居、人口流动、互嵌式发展,对通过教育、文化、体育、旅游、网络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出具体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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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

该章主要围绕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,规定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要求,明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必须遵循的“三个有利于”原则,从基础设施建设、产业发展、公共服务建设、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、安边固边兴边、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规定,切实推动民族地区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,促进各民族各地区在经济、社会、生态等各领域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、融为一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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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

该章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,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制度机制、保障措施和监督机制等内容写入法律,充分调动各方资源,保障前述章节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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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法律责任

该章坚持引导性与约束性并重,针对相关主体损害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情形,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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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附则

该章包含两项内容:一是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,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,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;二是明确本法的施行时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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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意义

这部法律的出台,为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提供坚实法治保障,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,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,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、实现共同繁荣发展,凝聚各族群众力量,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团结根基。

内容来源:综合整理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》相关权威解读及公开报道,仅供参考学习。

初审:王少权

复审:刘雪松

终审:侯方博